宪法学习笔记 1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什么
第一种,“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
第二种,“立宪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以广泛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这种宪法具有一种本质精神,此种精神便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广泛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只有符合这种精神层面之规定性的宪法,才有资格被称为“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我国的哪个机关可以作出宪法解释
根据《宪法》第 67 条的明文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不过,[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为止还未针对中华人民国宪法作出过明确的宪法解释
]因此我国宪法法源的现状可能是这样的:既没有宪法判例,基本上也没有宪法解释
所以,宪法条文的容一直没有展开,意义不太明确,充其量只能靠学者作学理解释
我国宪法没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但学说认为[国际条约]也是我国宪法的渊源之一
我国迄今参加的 22 项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卑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卑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等
作为许多国家宪法之法源的国际公约,最重要的两个,一个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A 公约”
我国政府方面在 1997 年 10月签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1 年 3 月 27 日批准,6 月 27 日对中国生效;另一个是《公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B 公约”,比前一个公约更难履行
我国政府在 1998 年签署了该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没有批准,一旦批准通过,中国的人权保障,除了国的保障之外,还将被比较全面地纳入国际人权保障的框架,也就是说,[联合国以与世界各国的政府和人民对中国的人权状况都可以进行一定的监督
但兹事体大,所以我国一直迟迟没有迈出这一步
宪法是否具备强制规
[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宪法一般不具有直属性的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