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伤申请书[5 篇]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志兵,性别,男,出生年月:1970 年 9 月 16 日,民族汉,籍贯襄阳市,住址:XX 省襄阳市长征路春风巷 47 号,身份证号码:420601197009167018,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联系电话 13647101931。被申请人: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襄阳市 XX 县区虎头山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兵,任党总支书记、所长职务联系电话:3605147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 2024 年 11 月 3 日受伤为工伤。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志兵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于 2024 年 7月进入该单位,在七里河检疫分所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申请人刘志兵于 2024 年 11 月 3 日上班时间,在执法工作中遭到经营户暴力,致使申请人刘志兵头部左额部一长约。5 厘米皮肤裂伤,缝合四针。右手小指、示指、中指,手掌尺侧Ⅱ度烧伤,松节油附着,全身多处松节油附着,申请人受伤后,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 1、头皮裂伤。 2、右手Ⅱ度烧伤。 3、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4、脑外伤反应。住院治疗 54 天,花费医药费 19253 元。后因脑外 伤反应强烈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再次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花费医药费 291.8 元,以上两次治疗合计花费医药费:19544.8 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为此,特向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请予以核实认定,深表感谢。 此致 申请人(签字):刘志兵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