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容隐制度讨论论文 一、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 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
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
《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
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给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亲属容隐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
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
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将亲属容隐作为儒家的屈法伸礼的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原则而给予法律效力
宣帝也将立法理由诏令天下:“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害,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此,亲属容隐法律制度诞生了,并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从“单向隐匿”向“双向隐匿”转化 从汉宣帝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