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投资效益提高分析论文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
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
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
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别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
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
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舞、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
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
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纳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
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