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一、司法变化的引起二、司法变化的表现方面1、救济项目、救济数额的困惑与解决2、史无前例地出台地方司法制度3、举证责任的倾斜4、审判公开与判决书论证判决理由5、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相互拉动与推动6、初步形成人身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新模式三、司法变化的特点1、广泛性与普遍性2、突破性与试探性3、人本主义特点4、与道德领域的融合性5、以我为主的观念性与强大的趋势性6、与体制改革的互动性7、专家办案的特点8、判例起到了重要作用四、司法变化对相关领域的推动1、对卫生部门的推动2、对教育部门的推动3、对公安部门的推动4、对餐饮、旅游、客运等服务行业的推动5、将推动保险业的进展6、推动基本法的完善7、推动司法独立与整体排除外来干预8、引起和推动人身平等权利在法律救济中的实现,完善法律思想体系9、推动和完善社会评价体系五、局部谨慎与困惑(二)困惑1、医患关系是否消费关系2、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在救济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3、企业职工受损害与个体雇员受损害在救济上有明显不同4、对国内、涉外的救济仍有较大的差异六、律师在司法变化中如何体现自身价值人身损害的法律救济通常包括协商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方式
其中,司法救济由于国家强制效力最高、救济程序最具公正性、救济手段最全面、救济范围最广泛等特点,而对其他方式的救济具有指导和决定意义
近些年来,尤其是近两年多来,人身损害救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这种关注程度在中国大陆几千年的法制史上是从未有过的
可以说,在中国,正在发生着人本主义的司法变化
这种司法变化适时地,也是自然而然地顺应了社会的进展,又以人们多少感觉意外的速度推动着法律思想体系乃至整个社会评价体系的完善
这种速度在具有较大合理性的同时,不可避开地带有些许试探性
但无论如何,这两方面的特性,在法律界看来,在相关服务行业以外的社会各界看来,都是那么的顺理成章
作为律师,基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