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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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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 保 安 服 务 质 量 标 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05-18 批准 2001-09-01 实施 DB11/T131-2001 前 言 本标准从实现保安服务的规化、科学化,提高保安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客户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市保安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了保安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宋建国 福生 齐 放 黎小康 铁树 立刚 卢瑞玲 何 智 元 杰 王东岭 保 安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1 围 本标准规定保安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经市公安局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 2 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保安服务与服务种类采纳下列定义。 2.1 保安服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保安服务的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的环境特点和要求,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实行巡逻、门卫、守护、押运、技术防等形式,为客户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 2.2 巡逻服务 保安人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2.3 门卫服务 保安人员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把守、验证、检查的服务业务。 2.4 守护服务 保安人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 2.5 押运服务 保安人员实行随财物守卫方式,保卫客户财物运输安全的服务业务。 2.6 技术防服务 保安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其他相关的技防服务业务。 3 保安人员基本条件 3.1 政治素养条件 3.1.1 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科学。 3.1.2 无犯罪记录。 3.1.3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文明值勤,礼貌待人。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3.2 业务技能条件 3.2.1 具备基本法律知识与与保安相关的政策、规定。 3.2.2 具备一定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3.2.3 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能力。 3.2.4 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技能。 3.2.5 掌握一定防卫和擒敌技能。 3.3 身体条件 男性身高 1.70m 以上,女性身高 1.60m 以上,双眼裸视 0.8 以上,无色盲,身体健康,无纹身。 3.4 文化条件 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特别岗位应具备相应的文化业务知识。 4 服务标准 4.1 着装 4.1.1 除不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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