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建文件夹 2/...../ 更多资料请访问 . (.....) ../ 新建文件夹 2/...../ 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 套讲座+89700 份资料...../Shop/40.shtml《总经理、高层管理》49 套讲座+16388 份资料...../Shop/38.shtml《中层管理学院》46 套讲座+6020 份资料 ...../Shop/39.shtml《国学智慧、易经》46 套讲座...../Shop/41.shtml《人力资源学院》56 套讲座+27123 份资料...../Shop/44.shtml《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 套讲座+ 324 份资料...../Shop/49.shtml《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 套讲座+ 8720 份资料...../Shop/42.shtml《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 套讲座+ 13920 份资料...../Shop/43.shtml《财务管理学院》53 套讲座+ 17945 份资料 ...../Shop/45.shtml《销售经理学院》56 套讲座+ 14350 份资料...../Shop/46.shtml《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 套讲座+ 4879 份资料...../Shop/47.shtml保 险 法 学 习 与 分 享惠彬简介:新修订的保险法于 2009 年 2 月 28 日由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涉与容众多,业人士认为此次修订是对保险行业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我国保险法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我个人认为,此次修改明显加大了对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加大了对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很大程度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据统计,原保险法共 158 条,新法有 187 条,新增了 49 条,删除了20 条,保持不变的仅有 15 条,变动非常大。重点分享如下: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一)一般规定 1、关于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有些保险公司便要求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便可拒赔。新法(第 12 条,重大变化,融汇了原 33、53 条)取消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的表述。考虑到投保人可能失去保险利益的情况,新法对投保人何时具有保险利益作了规定。(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样的规定去除了旧法笼统且不科学的弊病,变得非常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