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改进文风和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XX 省行政机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128 号)和《XX 市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宜府办字〔2024〕48 号)的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清理的范围和任务2024 年,根据 XX 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对全县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了公布。这次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 2024 年清理中保留的和 2024 年以来制定或修改的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通过对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全县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与统一,更好地服务于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二、清理的原则这次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进展要求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三、清理的步骤这次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别按以下步骤实施:(一)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填写好清理情况统计表和登记表(附件 1、附件 2),并于 7 月20 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县党政大楼 215 办公室,电话:8819823)。县政府法制办汇总清理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二)县政府各部门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于 8 月 1 日前将清理结果上报县政府。(三)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在 8 月 1 日前将清理结果上报县政府。四、清理工作要求及时清理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是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推动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