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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请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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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请示与建议 关于修订《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做好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法律规范》等法律、规章和法律规范要求,现对《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予以修订,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仔细贯彻落实。 1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是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制度适用于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相对及以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条在属地内开展生产作业的劳务外协队伍、外租企业,由用工单位或租赁单位对其实施统一管理,并监督其落实本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与评价管理。 第四条 负责下达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计划,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检测范围的审核、报备以及检(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及其评价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不得仅对部分作业场所或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或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工作场所或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进行检测。各单位确定的检测范围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书面审核确认。 由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现状评价导致检测范围(检测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等)增加或由于作业工艺、工作场所撤销等出现检测范围减少等情况,应及时对检测范围进行变更,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做好相关变更资料的归档管理。同时按要求报备安监部,按要求纳入下一年度进行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应建立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日常监测由各单位根据生产负荷情况、气象条件、职业病危害程度、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监测频次按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法律规范规定执行,并做好监测数据的归档。 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发生变化、防护设施异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超标等情况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第七条定期检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应由各单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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