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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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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 年修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 号 《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修订,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 年 7 月 29 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5 月 27 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进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与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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