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2024 修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7 号 《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修订,现予公布,自 2024 年9 月 1 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5 月 27 日北京市消防条例(1996 年 9 月 6 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 年 9 月 17 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 年 3 月 29 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2024 年 5 月 27 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加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进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进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