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索赔与案例分析 摘 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飞速进展,城镇商品房索赔问题日益成为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由此引起的官司和纠纷调解也呈不断上升趋势。通常,商品房索赔可分为下列三类:(1)源于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索赔;(2)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或不完善导致的索赔;(3)源于其他原因导致的索赔。文章认为,对待商品房索赔问题,应根据其性质和类别,依法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通过法律程序妥善加以解决。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 质量 合同 索赔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2-111-03 一、源于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索赔 很多购房人由于对房地产法律知识和开发常识不太了解,以至于在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后不知如何索赔,表现为:有的小题大做,对一般质量问题提出巨额索赔甚至要求退房,结果是输了官司又赔钱;有的委曲求全,草草办理了收房手续,入住后才发现房屋主体结构有严重质量缺陷。根据文献①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文献{1}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1}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文献②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文献③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假如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假如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