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治权与学生权利的司法平衡 一、大学自治的中国路径:自上而下的放权 新中国成立之后,新政权对高等教育进行了全面接管与改造,大学成为了政府的附属机构
③改革开放之后,大学办学自主权不断得到确认与强调
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
1993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进展纲要》中指出要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1998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立法方式确认高校办学自主权
199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动素养教育的决定》中要求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切实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2024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进展规划纲要(2024-2024 年)》中再次强调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2024 年,教育部《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中提出要探究多种放权方式,根据赋权与能力相匹配原则,对有能力用好、有良好的权利运行和法律规范机制的高校,以协议、试点等方式给予更多的办学自主权
2024 年 9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再次强调要依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办学自主权’体现的是大学的外部关系,主要是大学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中国的学术自由和大学治理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大学的外部关系问题,最主要的是大学与教育行政机构之间、学术活动与国家管制之间的关系问题
”④从上述文件内容中可以看到,办学自主权的提出与政府决定改革教育管理体制紧密相关
可以说,与西方大学自治是一个被国家权力逐渐侵蚀的过程不同,⑤中国大学则是一个从国家权力中不断猎取自主空间的过程
或许这就是西方的大学自治权与中国的大学自治权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对极与逆差”
当然,以办学自主权为名的大学自治之路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