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的规化、制度化,维护学院的稳定和进展,更好地为广阔师生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和确保学校师生的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食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学校食堂主要是为全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具有特定的服务性和公益性
只为学校的教职工(包括合同工)和学生(全日制和成教生服务)
学校食堂的会计核算由学校财务处管理
第二条 学校食堂实行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监管制
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实行校长负总责,由后勤处处长、财务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食堂代表(或承包代表)、学生(学生食堂代表)组成
为加大食堂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服务工作水平,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食堂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第三条 后勤处根据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食堂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伙食管理委员会会议,听取学生、教职工对伙食的意见和建议,与时解决学生、教职工提出的问题;对学校食堂的进展规划、改革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执行
第四条 后勤饮食服务中心是学校食堂管理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食堂的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和食堂服务人员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堂的经营与管理第六条 学校食堂经营服务思想,必须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宗旨
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发挥学校后勤保障性、基础性和先行性地作用
要充分考虑到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消费能力,严格控制饭菜价格,提高饭菜质量,不断改善就餐环境和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 学校食堂坚持统一管理,封闭式运行,分操作间经营,一卡通售饭,杜绝现金交易,让利于师生,让师生吃好,让家长满意
第八条食堂服务标准管理要求 1、对就餐者要主动热情,文明用语,而且会运用肢体语言
2、坚持规服务,不允许用手直接接触要出售的食品
3、出售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