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批准日期 1996-04-12实施日期 1997-01-01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 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 批准 1997-01-01 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 主题容与适用围1.1 主题容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1.2 适用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 GB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