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 、 GB427684 、 GB427784 、 GB428284 、 GB428684 、 GB491185 、 GB491285 、 GB491385 、 GB491685 、 GB491785 、 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 - 04 - 12 批准 1997 - 01 - 01 实施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 “ 三废 ” 排放试行标准》 (GBJ4 - 73) 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 “ 三废 ” 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 - 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 - 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 - 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