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提升安全风险管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公司部为保障安全生产自主组织开展的,对生产、建设、管理各环节可能存在或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超前辨识、分析、分级评估、管理控制的活动。本制度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由中介机构承担的各类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厂矿)。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公司负责安全风险分级评估、管控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安全监察部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考核标准,定期协调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业务职能部门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围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 第五条各厂矿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风险分级评估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评估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办法或细则,明确组织程序、方式方法、监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容。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围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分管围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各业务科室负责实施专业围的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区队(车间)负责实施现场开工条件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班组负责实施重点工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实施本岗位的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第三章 安全风险辨识 第六条各厂矿要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实行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 第七条各厂矿在生产系统、装备的投运、移交、运行、停运或重启时,应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一)停运或重启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 煤矿的工作面、巷道封闭或启封; 2. 车间、生产线、重要生产设备、装置的停运或重启;3. 地面生产单位的事故停车、停产、停工和重新开车。 (二)系统、装备评估的主要容包括: 1.新系统、新装备投运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