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评价工作体系,规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促使评价规有序和客观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关于推动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4〕416 号)、《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财债〔2024〕1114 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第三方评价是指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或事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的行为。有关重大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绩效情况,应当开展第三方评价。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讨论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有专业评价能力的事业单位与其他评价组织等。第五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一)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前期评价。(二)对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三)对预算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四)其他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评价工作。第六条 委托方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公开选聘承担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公开征集、自愿申请、专家组评审的方式,建立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库,负责制订评价工作规,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培训和考评。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管理第九条 申请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三)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四)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的人数在一定规模以上。(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最近 3 年或自机构成立之日起的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第十条 符合以上条件且同意承担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的机构,填写《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 1),连同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和专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