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 第一章 总则 第 1. 0. 1 条 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良好的设计,制定本规。 第 1. 0. 2 条 本规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 改建与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别要求,可根据本规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 第 1. 0. 3 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和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 1. 0. 4 条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设施对生产的影响。 第 1. 0. 5 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第 1. 0. 6 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在设防烈度六度与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别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 尚应附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的规定。 第二章 厂址选择 第 2. 0. 1 条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第 2. 0. 2 条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 废料场与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 2. 0. 3 条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与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 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保种因素进行深化的调查讨论,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第 2. 0. 4 条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 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第 2. 0. 5 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 生活与进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 2. 0. 6 条 散发有豁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第 2. 0. 7 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