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处罚规定第一节 总则1
为规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特制订并执行《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以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规、承包合同、建设单位与监理的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容,规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为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与监理对主施工单位的管理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违规处罚须书面报请监理,由监理以《工作联系单》报建设单位或监理批复
所有处罚决定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以《罚款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虽对其违规行为被处罚,但:1) 并不免除其承包合同约定与政府法规规定其应尽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和须承担的责任;2) 并不免除政府对其作出的任何处罚;3) 并不免除因其违规行为对建设单位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4) 并不影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按承包合同约定与工程常规拥有的相互的索赔权利
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受处罚后并不免除按法律法规和主合同应承担的有关责任
罚金在 500 元以下的交现金,限 24 小时上交,超过 24 小时者,加倍处罚
超过 1000 元的从工程款中扣除
以上罚款由建设单位工程部和监理项目部共同认可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项目部,所有罚款,均交建设单位工程部,若限期不交,将在支付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第二节 细则一、施工单位管理人员1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罚款¥30,000 元;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罚款¥20,000 元;2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主管工程师不得撤离施工场地,有事外出,须报监理批准(项目经理或技术主管必须有一人常驻施工场地),无故脱岗者,每天罚款200 元
项目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而有无证者,每人次罚款¥2,000 元;4
不按建设单位要求配置或不称职人员,每人次罚款¥5,000 元
不服从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