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意见稿----------------------- -----------------------日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围)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的确定与控制,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或咨询服务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行政许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管理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第一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七条 (资质分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八条 (甲级资质标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标准:(一)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 3 年;(二)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