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用车管理办法 为了法律规范各单位管理用车行为,统一管理用车标准,控制管理用车数量,依照集团公司工管[2024]275 号文件《工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片区、工程项目部、工程队
第二条 公司项目配置管理用车统一标准,执行集团公司规定,车辆原值控制在 30 万元以内
第三条 工程队根据专业性质,统一配置皮卡车或客货车
第四条 管理用车驾驶员在车辆使用年限内(报废前)原则上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章 管理用车配置原则 第五条 公司片区指挥部配置管理用车 1 辆
享受过车改政策兼任指挥长的公司副职自行带车,作为该指挥部公务用车,公司不再配置;未享受车改政策兼任指挥长的公司副职,参照第二条标准配置公务用车 1 辆
第六条 公司项目管理车辆根据项目规模、特点进行配置,配置数量及标准由公司前期督导组根据现场实际确定
第七条 公司具有一定专业实力的工程队,根据专业性质,统一配置皮卡车或客货车 1 辆
第三章 管理用车调配 第八条 项目中标后,首先从公司范围内调整管理用车,驾驶员随车辆调动,确实调整不出,方可按标准申请购置车辆
第九条 任何项目(工程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调配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可通过项修、大修恢复车辆性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 原则上不允许各单位租赁管理用车,确需租赁时,必须报公司业务部门,呈公司领导审批后,遵照公司《租赁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车辆购置申请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需购置管理用车时,申请单位以文件形式呈报公司业务部门,呈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司业务部门以文件形式呈报集团公司,待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业务部门购置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无权要求车辆的厂牌号,公司业务部门通过充分调查,在 3-5 年内按标准购置同一厂牌、配置管理用车
第五章 管理用车驾驶员配置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