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防止学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别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与社会力量办学的各类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学校食堂和分餐场所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学校食堂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 25 米以上,环境洁净
第五条 食堂的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与数量相适应
进餐人数 100 人以下者,厨房总面积(不包括用餐场所)应不少于 30㎡;100 人以上者,每增加 1 人,厨房面积相应增加 0
第六条 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销售间、餐具洗消间与更衣室等
自制冷荤凉菜、糕点的食堂,必须设置单独的熟食间和点心间
第七条 食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安排,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连接
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分别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
第八条 厨房地面应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
墙壁应采纳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并贴有1
5m 以上的瓷片墙裙
天花应用防霉涂料覆涂
应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置纱门、纱窗,木门下端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应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