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财产险业务监管制度汇编----------------------- -----------------------日期: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 套讲座+89700 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 套讲座+16388 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 套讲座+6020 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46 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 套讲座+27123 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 套讲座+ 324 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 套讲座+ 8720 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 套讲座+ 13920 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 套讲座+ 17945 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56 套讲座+ 14350 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 套讲座+ 4879 份资料非车财产险业务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财产险业务经营行为,改善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车财产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车险、人身险、农业险外的其他财产险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驻粤(不含)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暂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第二章 业务分类第四条 单险种单笔企财险、工程险,保险金额超过 10亿元人民币的为大项目,其他为一般项目
第五条 在大项目中,投保人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保险人的为招标业务,其他为非招标业务
第三章 大项目管理 第六条对保险标的物在辖的大项目,除客户另有要求外,原则上由财产保险公司驻粤分支机构承保并提供相关保险服务,若由省外机构承保的,驻粤分支机构应当在有关保险合同签定后 5 个工作日,向保监局提交由总公司出具的保险服务质量承诺书,与该项目承保费率测算书(包括费率测算依据、测算过程,以与是否遵守报备的条款费率)
上述资料应由总公司与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