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育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24〕11 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有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市杰出专家”、市优秀专家”、市青年后备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
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市产业进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
市杰出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 5 名,市优秀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 20 名,“市青年后备人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 50 名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评定的围与条件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
认定、评定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
担任市直局以上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
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