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 20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政高 2024 年 1 月 22 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根据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围,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