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53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以强力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
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置适当
(二)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 X 区、X 区管委会是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全面清理
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深入调查摸底,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
(四)分类处置
以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五)信息公开
不避难、不护短,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清理范围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一)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征收或农转用批文下达之日起满2 周年未供应的土地认定为批而未供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 1 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 1 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按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计算总投资额,招商合同及立项批准文书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中止开发建设满 1 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