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控告人:山西 XXXXXXXXXXXXXX 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 住址:忻州市 XXXXXXXXX被控告人:魏 XXX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52 岁出生年月日:19XX 年 XX 月 XX 日身份证号码:140225XXXXXXXXXXXX431联系电话:139XXXXXXXXXXXXX通信地址:山西省浑源县 XXXXXXXXXXXXX控告请求1
请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以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立案侦查
请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以涉嫌受贿罪予以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经忻州市政府批准,在山西省工商局登记设立,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国有企业 XXXXXXXX 投资有限公司(下称 XX 投资公司)控股占比 51%
2013 年 8 月 23 日,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控告人开始煤矿的矿井基建建设,其施工工程由XXXXX 建筑有限公司承包
被控告人魏 XX 系控告人的员工,其于 2012 年 7 月 1 日经由山西XXXXXX 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调入控告人处工作,原属 XXXX 煤矿矿长,薪资由 XXX 县财政列支
被控告人在控告人矿井基建项目中的职权如下:1
物资采购;2
在监理、总工程师确认工程量、工程造价后,对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复审复核
在矿井基建工程施工期间,被控告人作为控告人的员工,利用工作便利,滥用职权,非法收受 XXXX 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财物高达 800 万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控告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9680892
72 元,间接经济损失 97147492 元,合计预计经济损失高达 146828384
第一部分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