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 JGJ73- -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 JGJ73?91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讨论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 年 12 月 1 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 号文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 141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讨论院主编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73?91,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J210?8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讨论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防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2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1.0.3 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 1.0.4 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 1.0.5 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 1.0.6 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 1.0.7 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 1.0.8 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实行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 1.0.9 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实行防护措施。 第 1.0.10 条 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 1.0.11 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