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纳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纳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纳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别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 1.00h
表 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 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时,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