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条例----------------------- -----------------------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 号 第一条 为规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 进 建筑市场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与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 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 工程造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围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容的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而增加的合同价款以与按合同条款的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六条 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纳招投标的 方式定价
(二)对于不宜采纳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纳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 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纳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
第七条 工程价格的分类
(一)固定价格
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
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 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