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司法确认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以重庆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为例,该案主要是关于发包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费用拖欠问题。该案件的原告方提出被告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设计工作完成交付后尚未全部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被告方提出的抗辩事由是由于原告方的设计不符合被告方的设计要求,被告方因此并未使用原告方的设计方案进行报建,而是另行委托了第三方进行了设计,并报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既然没有采纳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也就不应当支付其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这里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若由于设计方的设计方案无法达到发包方的要求而不能为其采纳,发包方是否仍需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设计费用?不能达到发包方的要求是否就是存在质量问题?设计合同成果存在质量问题适用何种判定标准? 二、法院关于设计合同成果质量问题审理的现状 同样的在(2024)昆民一终字第___号关于某有限公司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判决中,法院也认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约定期间提交了图纸,双方没有约定图纸所需达到的标准程度就应当认为该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从上述的判例加之调研,笔者将法院现行对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主要做法归纳为两类: (一)合同有效的情形 设计合同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之一,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是有极大的相似之处,故法院一般参照合同法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来对设计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进行判定和处理。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设计方履行了合同,交付了图纸,根据现行法院的一般作法来看,是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只要设计方交付了图纸,发包方就应当支付设计费用。简而言之就是只要合同有效,设计方交付图纸即已无瑕疵地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样,设计合同对于设计方的主体资格有着特别的要求,若承接设计合同一方不具有这个资质的话,那么他们与发包方所签订的设计合同自然是无效的,故设计合同本身是可能存在着无效的情形。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参照建设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笔者认为若设计合同参照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就也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