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 行)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第一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 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 条、83 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或药学与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跨地域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六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 3 年以上(含 3 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企业在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与其包装的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与办公、辅助用房
营业场所明亮、干净
第十二条 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十三条 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