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港市粮食局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和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容为国家、省、市相关的粮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规与其他规性文件。第三条 学习培训采纳日常学习与专题学习相结合,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选送培训与定期轮训相结合等方法。第四条 学习培训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局办公室、人事监察科负责制订落实年度学习计划;日常学习由各科室自行组织。第五条 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并参加考试。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行政执法。第六条 新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粮食监督检查证》后,方能参加行政执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15 天,有计划安排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与政府部门的培训,学习培训情况,应记入业务学习台帐。第八条 每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与相关粮食业务考试 1 次,考试成绩应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考核的依据。第九条 鼓舞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条件。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两次不合格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家港市粮食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局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粮食流通管理条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局对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与其他规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局人事监察科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第三条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容:(一)本局制定的规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与其他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