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2024 年 3 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一般规定1、宗旨和效力 第 1页2、适用范围 第 1页3、相关制度制订 第 1页4、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第 2页5、管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 第 4页6、管理人酬劳 第 5页7、管理人的工作原则 第 5页8、管理人的责任赔偿 第 6页第二章 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管理人职责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 6页10、印章刻制和使用 第 6页11、开立管理人帐户 第 7页12、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第 7页1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 9页1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 10页15、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 10页16、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 11页1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 11页18、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 12页19、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 第 13页20、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 第 14页21、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 第 15页22、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 第 15页23、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 第 15页24、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 15 页25、权利人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 第 16页26、出卖人对于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取回 第 16页27、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 第 16页2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 17页29、拟定和执行财产管理方案 第 17页30、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 第 17页31、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 第 18页32、审查申报的债权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