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政策(一)适用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并符合《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 A、B、C、D 类标准的人才,具体为:A 类:国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B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别津贴的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与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C 类: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人选;“人才计划”人选;享受省或市政府特别津贴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与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 “进展卓越人才奖”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D 类:其他高级人才主要包括:具有正高级(若相关行业领域不设正高级层次的须为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讨论生与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外高校毕业生(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与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省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具有高级技师职业书;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书;其它按相关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人才。《细则》规定在安居方式选择上,申请人若同时符合多种安居方式准入条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租住人才公寓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可按调整后的类别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次月起调整相关标准,累计最长不超过 5 年。(二)申请条件1.符合《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标准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三)申请材料1. 2.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用人单位出具的《市人才安居申请表》4.符合《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 A、B、C、D 类标准相关证明(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与获课题、成果奖等证明材料)5.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