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加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与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审批制
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 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
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部控制制度
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部控制制度,强化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
学校应根据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