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4 年第 4 期(总第 18 期)·9 2 ·[摘要]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和违律婚断离等制度,形成于唐代,是礼法融合的产物
国家通过多种手段调整离婚,形成以七出为基础、义绝为手段、和离和违律婚断离为补充的体系,具有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的特点
离婚制度的体系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极具域外影响力
同时反映出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神,在离婚这一关系家庭与家族关系的问题上又不是绝对,而是从社会生活出发,实行夫权与均衡男女关系的原则,形成中国传统离婚制度的民族特色与法律特质
[关键词] 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兼顾与衡平[作者] 郭成伟(1946 —),男,辽宁省大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讨论方向法律史
崔兰琴(1970 —),女,河南新乡人,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讨论方向法律史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郭成伟 崔兰琴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等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该离婚体系以七出为基础,以义绝为手段,以和离和违律为婚断离为补充,体现出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合一的完整体系
四种离婚制度的结合充分体现制度的综合性与兼顾性的法律特质,这种离婚法制适应了社会的进展状况,极具典型性,对周边子法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以七出为基础在古代的几种离婚制度中,七出是较早出现的,又被称作七去,这不仅构成了离婚制度的基本内容,而且也奠定了古代离婚的基本语境
因此,古代离婚最初并不叫离婚,而是被称作“出”、“弃”、“休”等
以男方单方面休妻为主的七出离婚制度,构成了古代离婚制度的基础
在目前可考的文献史料中,较为详细记载七出的是《大戴礼记·本命》
最初的称呼为“七去”,即“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