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672/2024-00254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 2024 年 03 月 14 日名 称: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 号: 部令 第 38 号主 题 词: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 38 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部长 吉宁 2024 年 3 月 14 日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