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首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首都文明单位在投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漂亮北京”实践、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切实提高首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律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都文明单位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项事业全面协调进展,工作实绩和社会贡献突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在首都地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单位;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首都文明委)授予的,反映单位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首都文明单位活动是首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实践,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加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紧密结合,实现基层单位全面进展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创建首都文明单位活动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养和单位文明程度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不断满足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单位业务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全面进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第五条 创建首都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加”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首都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风景旅游区是一种特别类型的单位,除单独标明外,本办法表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