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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特种债权之物权担保的否定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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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债权之物权担保的否定性思考——兼论特种债权的优先效力左平良 理工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特种债/优先/优先效力/物权法 special obligatory right/priority/prior validity/real right law 容提要: 特种债权是指基于公法产生或者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其实现本质上属于债权法、程序法而非物权法的畴。 The special obligatory right means a kind of debtor-creditor relationship which results from public law or with nature of public law. It includes taxes, judicial expenses, labor wages etc. There is not a independent priority with nature of real rights for security, and also it is a false proposition that special obligatory right should be guaranteed by it. The special obligatory itself has a prior validity, and its realization is a category which belongs to law of obligation and procedural law, not to real right law. 引言 对于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特种债权的优先保护,多数国家是在破产法、执行法上予以规定的,但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则是通过在民法上规定优先权(日本、意大利民法典称之为先取特权,下同) [1] 这一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来保护它。我国物权在制订之中,是否规定优先权来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从现有的几个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规定来看,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1]、孟勤国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2] 等均没有规定优先权;而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与说明》 [3] 则对优先权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种不同意见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制订中也有反映,如物权法修改稿将“优先权”一章附于正文之后,而物权法草案又干脆去掉了“优先权”一章。我们认为,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事实上,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特种债权的保护本质上属于债权法、程序法而非物权法的畴。 一、特种债权的含义 特种债权的含义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相当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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