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育学员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和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以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两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从事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80 辆;从事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40 辆;从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20 辆
具体要求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鼓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经营
第七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
第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