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24〕11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 2024 年产业进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进展观,促进经济进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建立“3+1”现代产业体系(“3”即一、二、三次产业,“1”即文化创意产业),提高综合竞争力,指导各地项目审批工作,保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国家、省最新公布的有关产业政策,在《杭州市 2024 年产业进展导向目录》的基础上,市发改委修订形成了《杭州市 2024 年产业进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以下简称《目录和指引》)。本《目录和指引》的修订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导向为主、约束配合,分类指导、梯度进展,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衔接协调、增强效力”的理念,实现产业进展导向目录和约束指标设置、产业空间布局指引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发挥目录在引导全市产业进展和项目审批管理中的作用。《目录和指引》的政策取向是进一步明确我市产业进展的战略导向和重点,加快建立制造与制造相互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相互配套,工业化与信息化相互融合,科技、文化、人才互为支撑,以创新性、知识性、开放性、融合性、集聚性、可持续为主要特征的“3+1”现代产业体系。《目录和指引》由产业进展条目和产业空间布局指引两大部分组成。其中产业进展条目由鼓舞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三类构成。不属于鼓舞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本目录。实施产业进展分类指导政策,促进鼓舞类产业进展壮大和规模集聚,引导限制类产业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坚决控制禁止(淘汰)类产业进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目录和指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各类产业项目在批准实施前,必须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及空间布局指引的相关要求,并在制定的分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内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度。对鼓舞类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核准和备案。对鼓舞类项目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土地、规划、建设、工业、环保、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措施改造升级。对禁止(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对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