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达汽车销售管理制度汇编二〇一三年五月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期制度一、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二、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1、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 公里或者 100 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 公里或者 30 日;一级维护、小修与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2、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 7000公里或者 80 日;维护、小修与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 公里或者 10 日。 3、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 公里或者 60 日;维护、小修与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 700 公里或者 7 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4、质量保证期,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5、在质量保证期,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三、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一、凡进厂进行二级维护以上级别维修(含总成)的车辆,竣工出厂均需发放合格证。二、车辆维护竣工合格证由厂总检验员签发。三、总检验员应仔细核对承修车辆的维修、检验(测)记录,并进行最终检验,确认车辆维修项目符合技术标准后,方可签发合格证。四、合格证上应注明承修车辆进、出厂时间、车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相关信息。五、合格证必须按顺序号签发,经加盖单位印章并由签发人签字后方为有效,存根归入维修档案。六、不得对未经维修的车辆或外单位维修车辆签发虚假合格证。质量检验制度一、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二、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与车辆验收。三、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仔细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四、对于进行二级维护与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