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管理规定(2005 年 12 月 21 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修改通过)为强化岗位职责,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程序法、实体法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具体要求,制定本规定。一、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质量规定(一)案件质量总体要求1、 案件审理、执行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本院审理、执行流程管理规定,不超审理、执行时限。2、 案件审理、执行流程符合本院《案件审理流程规定》、《关于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与相关规定,各个环节衔接手续齐全、完备。3、 案件实体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裁判过程合乎逻辑,实体裁判正确。4、 卷材料能完整反映案件从立案到审结(执结)的运作过程,外观干净,装订整齐规,卷宗目录编写规,封面与卷材料填写完整规,卷材料完整、手续完备,案件卷宗装订符合本院各类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规定的要求,不得用打印法律文书等部材料的废纸粘贴证据、收据等卷宗材料,卷不得有订书针等金属物。5、 卷宗封面当事人的名称应填写规,如审理核实后的当事人名称与起诉时卷宗封面填写的不相符的,法官助理应予改正。6、 立案庭应要求原告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诉状。7、 卷手写材料与当事人签字应使用碳素笔。8、 办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和本院的相关规定。9、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意思为“特别授权”的,办理手续的相关人员应提示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授权委托书上加注规的“特别授权”容;代理权限不明或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或“特别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10、 答辩状应送达给当事人。立案庭庭前准备阶段时,当事人提交答辩状的,立案庭应通知原告到庭领取答辩状,如无法通知或经通知原告未到庭的,立案庭应填写答辩状送达回证后与该案卷宗材料一并移交审判庭,由审判庭送达。当事人当庭提交答辩状的,应当庭送达,记录于庭审笔录。11、 庭审笔录完整、规,如实反映庭审活动全过程,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参加诉讼各方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签名;庭审笔录无重字、多字、漏字、错字、别字。12、 庭审中书记员记录的调解协议容与调解书上载明的协议容应完全一致,对协议的表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