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江北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并已通过国家规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治理项目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包括主管、支管,接户管以与管网上的清扫口、检查井、隔油池、提升井等)、污水处理终端系统(包括格栅池、隔油池、初沉池、厌氧池、好(兼)氧池、人工湿地、 绿化等)
第二章 各级部门职责第四条 江北区委、区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办)负责牵头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并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办公室”,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治理(全区行政村共计 93 个,甬江街道 10 个、庄桥街道 24 个、洪塘街道 22 个、慈城镇 37 个)工作;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区财政局、环保局、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住建局、农水局、供电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办公室工作与运行维护管理相关工作
要运用数字化技术,采纳远程实时监控系统,重点对日处理能力 30 吨以上、受益农户在 100 户以上的集中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设施运行的关键性点位(水泵的运行、调节池的水位、进出水水量等)进行监控、通过网络,用电脑和手机等通讯工具,实时动态掌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杜绝二次污染的发生
第五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负责主体,负责行政区域治理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