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241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 年 2 月 8 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煤矿安监局编制的《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借鉴。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8 年 3 月 28 日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水平,有效防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境煤矿企业、矿井与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的瓦斯治理工作。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监察。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以瓦斯地质和通风系统为基础,以瓦斯抽采为重点,以安全监控系统为保障,强化制度措施落实,推动综合治理,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科技、投入、管理、素养”并重,保证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瓦斯治理的人员、资金、制度、责任与隐患整改。矿井应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技术责任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高瓦斯、突出矿井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须设地测副总工程师(可由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兼任)。第七条 突出矿井须设置专门瓦斯防治机构,建立通风、防突、抽采、监控专业队伍,各配备不少于 1 名专业技术人员。新招录的从事瓦斯检查、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抽采、防突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中)与以上学历。防突预测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日常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