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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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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豫政[2024]54 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 2003 年 12 月 11 日省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和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在本单位定期公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定期调整制度。加入收藏夹 | 联系我们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费率问题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第九条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和省直单位,参加省级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特别行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按系统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省级统筹。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可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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