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企业法制建设论文 1 完善流通规划布局,加强监管力度 1.1 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相对应的配套立法 尽快推动实施规划立法,确立规划的法律地位。内外贸一体化的流通体系离不开制度建设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商业规划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流通管理经验,为保障流通业正常有序的进展,相关部门应推动商业网点立地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大型商业网点的立地法亟待建立。深圳应发布《深圳城市流通企业网点布局管理细则》,规划零售网点布局,使零售商网点布局趋于合理。商业网点设施从只注重经营规模的扩大向重视服务、质量提高转变,以构建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体系,进展均衡零售商集群。加大零售商之间合理、公平地竞争,让供应商选择零售商的余地随之加大,对特定零售商的依赖程度减小,用经济规律避开强势零售商、弱势供应商的趋势继续加大。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开大型零售商滥收通道费,建议深圳讨论《深圳城市流通企业网点布局管理办法》,促进城市商业功能布局和业态布局更加合理,避开深圳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以及商业业态的恶性竞争。 1.2 监管方面 实行准入制度。一是土地使用权的准入,即凡是规划中列入商业用地的地块,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有商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确保不变更;二是投资开发经营主体的准入,引入“商业开发商”制度,由具有商业开发能力和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接商业设施建设;三是大型商业设施的准入,对于投资规模巨大、占地很多的大型或超大型商业项目,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要介入到项目审批流程中,提出专业性的审批意见,审核内容要从项目的安全性数量、交通条件、停车位配置、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对城市功能的影响、是否造成大气污染等方面制定强制性准入标准。 2 完善深圳流通企业竞争秩序 2.1 配合流通业反垄断法的实施,抓好落实和监督 流通业的特别性决定了其垄断认定的复杂性以及执行的高难度。流通业主体多,经营手段多样,企业的正常行为和垄断行为不易区分。外资企业的垄断行为有可能控制商品的流通命脉,并导致渠道垄断、市场垄断、采购垄断等后果。因此,流通领域应该加强《反垄断法》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明确执法主体和行为法律规范,从源头遏制垄断的进展,预防其对流通领域和相关产业带来的效率损失。 2.2 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所列范围,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惩处力度 我国现行法律存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