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融资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发行次级债与提高偿付能力的关系 偿付能力是指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抵偿其负债。由于保险公司业务的特别性,其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和给付数额时的经济补偿能力。保险经营作为一种负债经营,其偿付能力的大小至关重要。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 2024 年第 1 号)的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根据上述定义,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其中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实际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由上述公式可以看出,保持最低资本不变,提高实际资本,可有效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而从实际资本的构成可知,增加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可以提高实际资本,因此,通过增加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即可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只有次级债一种资本性负债。由于次级债具有期限较长(一般在 5 年以上),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只有偿付能力达到监管标准才能偿还本息等特点,在未到偿还期以前,可以充当吸收保险公司未来风险损失的实际资本。因此,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可以提高其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次级债监管新规对提高偿付能力的影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出台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此作为对2024 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与旧规定相比,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提高了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门槛。但同时,新《办法》完善了次级债发债条件,强化了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降低了保险公司不能偿付次级债的风险,有利于防范保险公司风险通过次级债向银行业传递,防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目前,发行次级债是保险公司补充资本、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重要方式,但同时必须关注它对提高偿付能力效果的局限性。 第一,次级债不能构成核心资本,在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时只能计入附属资本。《办法》第 4 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猎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